一、立約人陳XX(以下簡稱甲方)簽章:
林OO(以下簡稱乙方)簽章:
二、甲乙雙方因不慎發生車禍糾紛,為免興訟,雙方就以下各點之事實和責任做成協議同意訂立和解契約, 協議條件如下:
1. 民國○年○月○日甲方駕駛藍色三菱貨車(車號AB-2222)行經高雄市中華四路與九如二路路口,撞及乙方駕駛白色福特自小客(車號MN-5555)。
2. 甲乙雙方之過失認定經高雄市建設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定甲方應付完全過失,賠償乙方。甲乙雙方均無異議並放棄申請重行鑑定。
3. 依照過失相抵原則,甲方之車輛損失由甲方自行負擔,乙方醫療費和車輛損失由甲方負擔。
4. 前款甲方對乙方之賠償額為新台幣六萬元整。
5. 甲方應於本和解契約完成後第二日中午十二時於三民派出所以現金給付賠償乙方。
三、甲方完成第二項所定給付之義務後,甲方賠償債務即屬消滅,雙方不得再就此一車禍事件另行請求對方或提起訴訟。
四、乙方若怠於受領甲方給付之賠償費用,甲方得將此一費用提存高雄地方法院,甲方賠償債務即屬消滅。
五、本和解契約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和見證人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見證人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